自然災害應急救助申報指南
一、救助對象
因自然災害造成的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的人員。包括因自然災害造成不能在現(xiàn)有住房中居住,需由政府進行安置并給予臨時生活救助的人員(含非常住人口);一次災害過程后,住房未受到嚴重破壞、不需要轉移安置,但因災造成當下吃穿用等發(fā)生困難,不能維持正常生活,需要政府給予臨時生活救助的人員(含非常住人口)。
二、救助標準
緊急轉移安置人員按20元/天·人的標準給予救助,救助期限根據(jù)實際災害情況確定,原則上不超過15天;需緊急生活救助人員視其困難程度給予一定救助。
三、申請方式
本人申請。
四、辦理程序
(1)符合應急救助的受災人員由本人申請或居民委員會提名,街道匯總、審核、審定。
(2)街道審核完成后采取實物或現(xiàn)金直發(fā)方式發(fā)放到戶、到人同時留存成功發(fā)放憑據(jù)備查。
(3)款物發(fā)放完畢后,在街道及涉及的居民委員會進行公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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